| 项目名称 |
准予将货物退运境外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办理条件 |
1、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由收货人、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2、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请求退运的,可比照上述规定精神撤销原申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对在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
| 申报材料 |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2、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3、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
| 办事流程 |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审核。 2、海关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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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综合业务科、福州海关驻长乐机场办事处通关科、马尾海关通关科、对台小额贸易科、保税区海关业务管理科、福清海关通关科、驻江阴监管科、莆田海关通关科、宁德海关通关科、南平海关通关科、三明海关通关科、武夷山海关通关科 |
| 受理地址 |
1、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综合业务科:福州邮政大厦一层报关大厅 电话:0591-87025741` 2、福州海关驻长乐机场办事处通关科:福州长乐机场货运站二楼 电话:0591-28014012 3、马尾海关通关科:马尾海关办公大楼大楼二楼 电话:0591-83683338-5029 马尾海关对台小额贸易科:马尾海关查验中心大厅一楼 电话:0591——83683888——2109 4、保税区海关业务管理科:保税区海关办公大楼 电话:0591——28327800(06) 5、福清海关通关科:福清海关办公大楼一楼大厅 电话:0591-85383516-2102 福清海关驻江阴监管科:福清江阴口岸通关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91-85966705 6、莆田海关通关科:莆田海关办公大楼二楼大厅 电话:0594-2690000-3201 7、宁德海关通关科:宁德海关办公大楼报关大厅 电话:0593-2954105 8、南平海关通关科:南平海关办公大楼二层报关大厅 电话:0599—8601603(05) 9、三明海关通关科:三明海关办公大楼二楼 电话:0598-8338900-7205 10、武夷山海关通关科:武夷山海关办公大楼 电话:0599-5137988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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